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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引导农村产权进场规范交易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6-03-02     浏览次数:     来源:

 

为进一步加大城乡统筹发展力度,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管理,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加快构建城乡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组织引导农村产权进场规范交易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
     按照“三级联动、统一规范、分级交易、全程监管”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
 
  1、建立市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成立高邮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并在市委农工办设立办公室。工商注册成立高邮市惠农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全面履行农村产权交易各项服务职能,为全市农村各类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价款结算等配套服务,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
      2、构建镇村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各乡镇(街道、园区)依托农经站成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指导下,负责本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业务咨询、信用评估、交易报批材料初审、矛盾协调处理以及职权范围内的产权流转交易。各村配备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员,负责本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等农村产权交易相关工作。加快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市、镇、村网络全覆盖,逐步形成三级联动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
   二、规范交易信息发布
   凡需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包括转让、出租、入股等),在履行村、镇民主审核手续后,交乡镇(街道、园区)进行信息登记、初审,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信息平台上统一发布。
三、规范交易方式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拍卖、竞价、招投标、协议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
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规范交易程序
1、交易准备。产权转让方对拟转让产权进行清查评估,弄清产权现状,确认资产权属明晰,现有承包方到期后无矛盾纠纷,确保产权交易顺利进行。
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应经民主协商决定。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的资产,应经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成立村经济合作社的,按章程规定,经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属于组集体所有的资产,应经该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村集体商定的流转决议经村民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申请交易。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根据章程规定程序处置。
2、交易申请。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拟交易资产经营管理现状,向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提交产权交易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要注明拟交易资产名称、资产类型、资产状况、资源面积、四至、承包起止年限、承包价款及结算方式、承包保证金数额、承包期满资产的移交方式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乡镇产权交易服务站审核。对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交易申请进行审核,看申请报告内容是否清晰完整、资产权属是否明晰无争议、资产产权交易的议事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乡镇产权交易服务站审核认为资料不完整的,退回补充;经审核确认资产产权不清晰、程序不合规的不予受理。
4、评估作价。区别不同类型的农村集体资产以及不同的流转方式,采取不同的方式确定评估值。
农村土地(水面、荒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评估值,情况复杂的由村集体与农业专家组成评估小组确定评估值。
农村集体林权、农业生产性工具及设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流转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相关专家进行评估确定评估值。
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的评估,原则上应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评估值。
集体资产的评估值是确定资产产权交易底价的依据,资产资源的发包底价和最终交易价格一般不低于评估值90%,工程项目建设的发包底价和最终交易价格一般不高于评估值。资产资源承包底价与最终成交价低于评估值90%或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底价与最终成交价高于评估值的,应经民主议事程序确定。
5、发布信息。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根据乡镇(街道、园区)产权交易服务站审核通过的产权交易审批表,编制交易公告初稿,反馈给转让方,经转让方修改确认无误后形成正式公告,在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统一发布,并在转让方所在地及周边地区张贴公布。根据拟交易资产类型确定招标公告公布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期内未征集到3名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原则上应再次发布交易公告。
6、征集意向受让方。采取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招标公告挂牌期间,接受意向受让方咨询洽谈,经资格预审后确认报名者符合基本条件的接受其报名。为加强产权流转风险管控,各地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品行欠佳、信誉不好、曾经毁约的投标人,5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区域范围内农村产权交易活动。
7、组织交易。农村产权交易招标公告发出后未征集到三个以上符合规定的意向受让方的,原则上应进行二次公告。交易中心(站)根据最终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多少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与转让方商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进行协商确定承包价款及其他事项;征集到二个以上意向受让方的,采取拍卖、竞价、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8、合同鉴证。经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各乡镇(街道、园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组织的产权交易,需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进行合同鉴证,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五、引导各类农村产权进场交易
      积极创造条件提升农村产权交易效益,降低交易成本,引导农村各类产权进场交易。各乡镇(街道、园区)农村集体产权依法采取出让、转让、租赁、发包、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交易的,应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站)进行公开、公平交易,严禁场外交易。重点引导以下十类类农村产权进场交易: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间在一年以上、流转面积100亩以上或合同标的在10万元以上,必须到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流转时间在一年以下、流转面积100亩以下或合同标的在10万元以下,可在乡镇(街道、园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完成交易,报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备案,由市产权交易中心统一鉴证。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滩涂、水面承包经营权。流转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流转面积100亩以上或合同标的10万元以上的,到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流转时间在一年以下、流转面积100亩以下或合同标的10万元以下的,可在乡镇(街道、园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完成交易,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备案,由市产权交易中心统一鉴证。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无论流转期限和面积的大小必须到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
4、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必须到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合同标的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到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合同标的10万元以下的,可在乡镇(街道、园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完成交易,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备案,由市产权交易中心统一鉴证。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合同标的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到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合同标的10万元以下的,可在乡镇(街道、园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完成交易,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备案,由市产权交易中心统一鉴证。
7、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到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
    8、农业类知识产权。必须到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
    9、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合同标的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到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合同标的10万元以下的,可在乡镇(街道、园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完成交易,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备案,由市产权交易中心统一鉴证。
  
    10、涉农项目招投标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六、强化责任追究
   1、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制度执行和市场运行秩序的监督管理。市国土、城建、农委、水利、科技、工商、房管、农机等相关部门要鼓励支持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政策研究和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
2、各乡镇(街道、园区)是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实施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精心组织,确保本区域范围内各类农村产权全部进场规范交易。
    3、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工作人员和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根据规定应该进入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的产权,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2)违反规定将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交易的;
  (3)不按规定履行事前核准、备案、告知手续的;
  (4)交易公告中有关获取交易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提供虚假的公告、证明材料,或者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5)在交易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的;
  (6)对发现的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放任纵容的;
  (7)在交易过程中有借工作之便参与违规交易、不当干预正常交易活动、违规收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8)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
  (9)其他有损交易双方利益的。
    4、对责任部门和人员按照行政隶属和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根据事实和情节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5、责任追究包括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查、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程序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